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確定風險管理分類,屬于嚴重的建設項目,每三年做一次現狀評價,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測; 屬于一般或較重的建設項目,每年只需要進行定期檢測。
AQ/T 4270-2015《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技術導則》
2.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 50187-2012《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Z/T 277-2016《職業病危害評價通則》
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
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訂評價方案→評價方案內審→現場采樣/檢測→實驗室分析→編制評價報告→專家評審→修改報告→專家組長確認→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