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農用地或未開發的荒地(林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初步調查原則上以污染識別為主,通過現場踏勘、資料查詢和人員訪談等調查,若無表1所列情形的、未列入疑似污染地塊且不涉及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和危險廢物等行業(如:食品加工等),通過現場踏勘、資料查詢和人員訪談等調查,無疑似污染情形的即可結束相關工作。
調查目的
項目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等方式對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識別,確定本地塊可能存在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途徑;確定地塊土壤環境是否滿足用地要求。
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月1日施行) ;
(3)《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國發〔2016〕31號) ;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13〕7號) ;
(5)《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試行) 》 (環境保護部令[2017]第42號) ;
(6)《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 (試行) 》;
地方法律法規與政策文件
其他地方法律法規根據實際情況為準
調查程序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